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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rts必一:以案释法(一) 各地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4-09-17 02:58:49 来源:必一sport网页版登录 作者:b体育官网

  2017年12月7日,郑州市惠济区环保局接到《郑州市现场保障案件查办组关于做好省攻坚办第一强化督查组交办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文件后,执法人员立即对郑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情况,并于当日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该公司负责人称知道2017年11月28日为郑州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时间,并于当日中午12时20分左右开机生产。该公司列入《惠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应该停产。执法人员于2017年12月8日对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落实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惠济区环保局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于2017年12月19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2017年12月19日,惠济区环境保护局针对该公司拒不执行郑州市政府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该采取停产措施行为作出了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于12月22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 规定:“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查处。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郑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惠济区环保局结合违法情形并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作出二十万元罚款的决定,处罚适当。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企业理应为打好“蓝天保卫战”贡献自己的力量,承担起应有的环境保护责任,更不能突破环境保律底线,对那些环境违法后却拒不执行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本案件“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详尽分析了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坚持处罚与教育结合的原则,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根据企业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予以处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